《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 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9-20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中表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园区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